湖南高院发布6起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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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退一赔十”;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湖南三级法院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不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近日,湖南高院发布6起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质量强省建设。

  销售国家禁止进口食品,“退一赔十”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禁止从日本福岛县、埼玉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2022年,张某在某商务公司经营的京东网络店铺中,购买了四盒日本糖果,共付款986.2元。收货后,张某发现该商品原产地为日本埼玉县,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986.2元,并支付赔偿金9862元。

  武冈市法院认为,张某从某商务公司的京东店铺购买进口商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案涉食品产自日本埼玉县,属于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既不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某商务公司亦未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据。遂判决某商务公司退还张某货款986.2元,并按照货款的10倍向张某支付赔偿款9862元。

  “微商”构成欺诈,承担三倍价款赔偿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针对性法律以及有效监管等原因,各种“微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时有发生。

  2023年8月,欧某通过微信向姚某咨询美白美容事宜。姚某向欧某发送案涉化妆品广告信息,并承诺该产品具有良好的黑色素溶解效果,且操作简单,无副作用。欧某向姚某微信转账3280元购买了案涉化妆品,其使用案涉化妆品后皮肤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化学产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花费门诊医疗费173.38元。欧某认为受到欺诈,遂诉至法院。

  澧县法院认为,欧某通过微信向姚某购买案涉产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姚某向欧某指定地址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姚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案涉化妆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期限等,属于“三无”产品。姚某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明显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具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构成欺诈。遂判决姚某向欧某退还货款3280元,支付医疗费173.38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9840元。

  燃放烟花致人受伤,厂家被判担责六成

  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致人损害,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尤为关键。

  2023年农历大年初二,袁某从某商行购买了一箱烟花,当晚进行了燃放。第二天上午,袁某清理烟花垃圾时发现还有部分未燃放完,再次点火,烟花冲出了两发。袁某认为这回应当燃放完毕了,当他走近清理时,烟花箱又冲出一发导致袁某左眼炸伤。袁某进行了多次手术,经鉴定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经检测,鉴定结论为烟花(残骸)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某商行销售给袁某的烟花系从某爆竹店进货,某烟花公司为该烟花的生产厂家。袁某以燃放烟花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行、某爆竹店、某烟花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5万余元。

  资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烟花经鉴定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在第一次燃放后未完全燃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袁某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与某烟花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烟花公司应对袁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袁某、某烟花公司未举证证明某商行、某爆竹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某商行、某爆竹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严格遵守燃放说明,再次点燃未燃放完的烟花,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烟花公司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某烟花公司对袁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近27万元。

【作者:李广军】 【编辑:张日】
关键词:湖南高院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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