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零容忍”,宁乡查获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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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禹 通讯员 刘梓琦 许颂坚)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以下简称“宁乡分局”)查获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某电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非法排放、倾倒3吨以上废电镀槽液,由预设管道流向楚江,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

今年8月21日,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在暗访巡查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在一闲置厂房进行电子元件制造。执法人员通过观察其办公室视频监控,发现车间内有疑似非法生产行为,遂向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要求进入厂区检查。

执法人员经勘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已全部拆换,并在生产过程中将不锈钢镀桶中的废槽液直接在车间内倾倒,电镀废槽液经车间中部预留管道直接排入厂房一楼厕所便坑,进入车间外的化粪池,最后从化粪池预设排口流入楚江,共计倾倒废电镀槽液3吨以上。另外,还有网纱清洗废水若干也通过该途径排放。

经司法鉴定,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电镀槽液为危险废物,且该单位非法生产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383倍;总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319倍。该单位非法排放废电镀槽液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目前,宁乡分局已将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公安部门已受理此案,并对案件进一步侦办。

【作者:张禹】 【编辑:肖彪】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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