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一作坊主因污染环境一审被判刑6个月

  长沙晚报网10月14日讯(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罗时茂)租用废弃老屋开设电镀作坊,含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对外直排,废水中锌超标达361倍……记者今日从浏阳市环保局获悉,10月13日,作坊主刘世田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被告人刘世田也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浏阳因污染环境被追刑责的第一人。

  老宅内暗藏非法电镀加工作坊

  2014年12月份,刘世田租用荷花街道东环村付家片义学组的一栋老宅,用来镀锌。今年4月5日,刘世田将电解设备和一些容器、溶剂运到老屋。从那时起,附近村民们发现大门紧闭的老屋内,时常飘出带刺激性酸味的白色烟雾,一股黑色的污水则从屋后的沟里流出。

  7月13日,接到举报的浏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发现,老屋内藏着一个未经任何审批、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非法电镀加工作坊,电镀槽内还浸着加工的铁制品,盐酸、除油剂、锌锭等多种原材料。

  电镀废水直排锌超标361倍

  执法人员发现,整个加工过程产生的含强酸、强碱及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经对废水采样检测,废水的PH值超标近两倍,并检出铜、锌、铅、镉、铬等元素。其中,样品内锌的含量为543.44mg/L,国家标准仅为1.5mg/L,超标361倍。

  由于刘世田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7月14日,浏阳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当日,他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28日,刘世田被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称废水是不小心流出去的

  10月13日,此案在浏阳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据悉,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其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指控,刘世田均认罪,但他在质证及陈述阶段,都反复说自己并不是故意污染环境,“废水是不小心流出去的,渗水坑里的电解液是塑料桶破了,从小孔里往外渗的。”

  公诉人表示,刘世田在电镀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电解液渗漏,污染周围环境,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另外,刘世田从事电镀,在作业中准备了用容器装废液,由此可认定为明知会产生一定危害,但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而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主观上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构成《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

  浏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宣判,体现了部门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提振了民众对保护环境的信心,也有助于促进广大民众树立环保意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

【作者:彭玮蔚 通讯员 罗时茂】 【编辑:肖文娟】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