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2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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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大气污染防治与臭氧层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相关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提醒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属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在禁燃区内选址建设时,必须优先考虑清洁能源。已建成的企业,需密切关注禁燃区划定通告和管理要求,检查现有燃料设施是否使用高污染燃料,主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燃煤废气污染。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平台涉长沙市事项清单关于某公司环保相关问题,今年1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望城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使用了石油焦作为燃料,未及时向园区和环保部门报备。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25〕8号),该公司所在的位置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8800元。

今年5月27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维修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内有消耗臭氧层物质,查明该公司未按照实际经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备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的适用条件。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的适用条件,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作者:匡春林】 【编辑:谭伟】
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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