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突发意外 平台被判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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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斌)城市的街头巷尾,到处都能看到外卖骑手风驰电掣的身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而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障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5日,芙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醒平台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以约定商业合作关系的方式来规避自身责任。

法院:双方各担其责

李某生前从事同城配送服务,系某公司“闪送”平台的闪送员,其入职前与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合作过程中患病或者工作期间负伤,配送员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公司无关。之后某日,李某在配送过程中突发疾病在路边晕倒,后被群众发现通知120救护车送医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住院4天后医治无效死亡。李某母亲及儿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作为某公司“闪送”平台的配送员,在完成配送收派任务后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合作协议》亦明确对配送员的工作内容存在制约,对配送员实施奖惩机制。故法院认定李某向某公司提供劳务而非合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外卖骑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过程中未注意自身身体状态,在患有高血压病3级的情况下仍持续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自身突发疾病,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在招募骑手时未要求骑手提供体检报告,也未组织骑手定期进行体检及安全培训,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某公司应当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由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承担社会责任

骑手、主播等新业态的从业人员,与平台公司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权益如何保护?法官表示,双方之间可能签署了不同名目的协议,但其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评判,综合考虑平台公司的经济形态、运营模式及对于骑手的管理要求、报酬支付、奖惩机制等。

本案中,李某在接受平台派单、配送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与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其损失承担问题。虽然其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但《合作协议》约定了李某收件、派件的流程,包括遵守平台公司在官网公布的《闪送员手册》规定的服务流程、风险规避、事务处理、行为规范等,并约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其收益亦是按次收费。从本案骑手的接单方式、骑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程度、平台公司对骑手的管理要求、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等综合分析,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平台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以约定商业合作关系的方式来规避自身责任;应做好骑手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提示提醒工作,给骑手安排入职体检等健康检查;还可以为骑手主动投保商业保险,分摊意外风险。另一方面,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切不可为了争分夺秒视自身风险不顾;更应注重自身身体健康,量力而行,感觉身体不适时要及时休息。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芙蓉区法院 外卖 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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