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玳瑁砗磲红珊瑚动物制品,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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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龙浩东 罗晓)因其精美、稀有的特性,砗磲、玳瑁、红珊瑚等海洋动物的制品成为不少收藏者竞相追逐的对象,那么买卖玳瑁、砗磲等制品是否违法呢?14日,开福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并提醒市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个人收藏兴趣,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海南卖家于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后,于某某又联系上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夫妻,订购玳瑁、砗磲、红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物流渠道邮寄至长沙市李某某家中。

  案发后,李某某向长沙市森林公安局退缴了玳瑁标本1个、砗磲制品6件、红珊瑚手串2条,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1个玳瑁标本,玳瑁隶属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件砗磲制品中的1个大砗磲,原名“库氏砗磲”,隶属瓣腮纲帘蛤目砗磲科砗磲属,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5个砗磲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件红珊瑚,为珊瑚纲软珊瑚目红珊瑚科物种的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缴了全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从事与野生动物经营有关的特定活动。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应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等行为,切勿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如发现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李广军】 【编辑:谭伟】
关键词:开福区法院 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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