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试岗”,实在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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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

近日,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反映,辽宁沈阳部分公司在招聘时要求面试者无薪“试岗”。3月26日,记者在求职软件上咨询了多家位于沈阳的公司,部分公司存在1至7天的试岗期,试岗期无工资。(3月26日极目新闻)

无薪“试岗”并不算新鲜事,前几年媒体就曾曝光过这种现象。而且,不少人求职时有过这种遭遇,社交平台上有很多这类吐槽帖子。

为了与员工之间相互了解,企业对员工设置1至7天的“试岗期”,看似并无不可。然而,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一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之外又对员工设置所谓的“试岗期”,实质上是对员工设置二次试用期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事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实际上,无薪“试岗”,即员工在“试岗期”没有工资,企业俨然是把员工当成了免费劳动力,让打工人白干活。尤其是企业与员工约定所谓的无薪“试岗”,在员工“试岗期”期满之前将其解雇,意味着企业可以零成本淘汰他们不需要的人,甚至实现零成本用工,这实在太离谱。

企业无论是依法设置试用期,还是设置所谓的“试岗期”,在员工入职的那一刻,便意味着与员工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劳动者付出了辛勤劳动,就该获得劳动报酬,企业就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即便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主动辞职,企业仍然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这是基本常识,也是法律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既然无薪“试岗”明显违法违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门理应负起监管职责,及时介入调查,依法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同时,应进一步细化试用期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无薪“试岗期”,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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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勇】 【编辑:肖彪】
关键词: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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