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 时刻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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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9日讯(通讯员 宋进源)记者今日了解到,天心区应急管理局8月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高温暑期百日攻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危险化学品未保持安全距离,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执法文书,要求进行整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公司厂区内危险化学品未保持安全距离,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执法文书,要求进行整改。长沙晚报通讯员 宋进源供图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但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只顾生产不管安全,加剧安全生产的风险。

  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安全无小事,每个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都要时刻警醒。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完善设施设备,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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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宋进源】 【编辑:李霞】
关键词:天心区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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