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长沙法院一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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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最高人民法院9月10日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长沙法院审理的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入选。

  2017年12月,谭某入驻某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谭某与该物流园的运营方某农产品公司签订了《档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谭某只能在该物流园经营,如果谭某在某农产品公司竞争对手的市场开展经营,某农产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档位。

  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某农产品公司以谭某同时在另外一家市场经营为由,将谭某的交易服务费提高至原收费标准的3倍,并称谭某不能同时在另一家市场经营,只能“二选一”。

  谭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请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某农产品公司辩称,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未实施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在当地蔬菜批发档位租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差别待遇行为和限定交易行为,判决该公司向谭某赔偿超额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某农产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案涉物流园承担当地90%的蔬菜供应、某农产品公司长期设置严格交易条件、蔬菜批发商对其高度依赖、经营规模远超另一市场等因素,足以认定某农产品公司在当地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该公司利用支配地位,通过合同条款锁定商户,禁止其同时在其他市场经营,并以3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二选一”,具有明显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

  至于赔偿金额,谭某的损失包括额外承担的交易服务费(直接损失)和交易量下降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整体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裁判细化了涉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同时明确了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以及以差别待遇为手段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损失计算。案件对于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农产品流通环节市场壁垒、维护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居民“菜篮子”稳定供应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黄能】 【编辑:肖彪】
关键词:垄断 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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