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处置查封财产?小心刑事追责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法院查封的设备,执行当事人双方能通过“私了”方式处置吗?宁乡市人民法院近日执行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不仅不能,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两名劳动者与某塑胶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工资款11万余元。因公司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宁乡市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和148套模具。
然而,执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执行法官发现,被查封的148套模具中,有136套竟被私自拖走。原来,某塑胶公司、两位申请执行人及另一案外人私下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将部分设备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支付11万元押金给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再由申请执行人“协调”法院解封。但设备被转移后,劳动者工资分文未收,法院查封措施被架空。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面对违法行为,宁乡市法院执行局果断固定证据,依法启动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程序。移送审查期间,执行法官同步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肃释明法律后果。在刑事追责的强力震慑和法官教育下,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法院,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到位,两位劳动者如愿拿到工资。鉴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未予刑事立案。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触碰红线的违法行为。”执行法官提醒,查封财产是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效力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私下约定而消灭。本案中,各方签订了协议,押金也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看似“安排妥当”,但法院的查封措施被架空,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正确的做法是:达成和解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解封,而不是绕开法院“私了”。
本案也给申请执行人提了个醒,即执行案件的唯一标准是“案款进入法院账户或申请人手中”,在此之前,任何形式的“协议”“押金”“承诺”都可能让胜诉权益悬空,制造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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