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20多年后再主张会被驳回?浏阳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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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浏阳的范先生27年前借给朋友的一笔钱,是否能合法讨回呢?今日,浏阳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系邻居和朋友关系。1995年,黄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月息3%的利息,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范先生说,因为是朋友关系,所以借条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签上手写的借条。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范先生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然而口头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黄先生并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我找过他们几次,但因黄先生长期在外经营,没有着落。”范先生表示,后来,双方便很少再联系,范先生也没有再找到过黄先生。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时,黄先生通过借款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这个2万元却给了双方不同的理解,范先生认为,这2万元只是黄先生应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黄先生却在答辩时表示,当时经过友好协商,范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正因为双方对这笔款项的理解偏差,前不久,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如果按照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范先生主张的权利是合理的。”在受理该案时,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驳回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并表示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清偿,后在法官的调解下,黄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并当场履约结案。

  审理此案的浏阳法院副院长肖永琳表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就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作者:刘树源】 【编辑:易勇】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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