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车交给喝酒者后发生事故 双双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宁乡人贺大想给爱车做个“美容”,不料 “美容”还没开始,醉酒的“美容师”却开着自己的爱车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理赔后,向贺大及驾车者发起追偿,该行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汽车美容师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2020年1月3日,贺大与刘一、刘水等三人在一起吃晚饭、喝酒。聊天间隙,刘水得知贺大的车辆需要做美容,便向贺大介绍,刘一正在经营汽车美容业务。贺大听后,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钥匙交给了刘水,刘水随后将车钥匙交给刘一。第二天凌晨2时许,刘一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形下,酒后驾驶贺大所有的小车沿宁乡市人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环路与人民北路交界处时,遇郑甲与停车在此的贺乙在道路中间嬉闹。刘一驾驶的小车因避让不及与郑甲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郑甲当场死亡。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贺乙承担次要责任,郑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共计赔偿原告损失133万余元,其中,刘一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62万余元(包含判决前已赔偿25万元);刘一驾驶车辆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保险公司追索赔偿 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刘一驾驶车辆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郑甲的亲属赔付11万元。其后,该保险公司将刘一及车辆所有权人贺大诉至法院,向两人追偿其赔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1万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一在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经交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后向侵权人刘一行使追偿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贺大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刘水、刘一均已喝酒的情况下,仍将车钥匙交给刘水,在事后知晓车钥匙已交给刘一时亦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刘一酒后无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贺大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刘一、贺大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刘一承担赔偿款70%的责任,贺大承担赔偿款3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77000元;贺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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