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货款不如实报告财产 两男子因拒执获刑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两男子向合作单位声称公司基本账户U盾过期,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合作单位将货款转至公司员工名下的私人账户,本以为可以借此暗度陈仓,逃避法院执行,却不料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借款100万不还,两男子转移公司货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强与杨某粮系兄弟。2018年10月,杨某强、杨某粮从秦某处借款100万元投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并出具了借条。经营期间,因杨某强、杨某粮未按约定时间还款,2019年7月15日,秦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9月29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强、杨某粮及某再生资源公司偿还秦某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某再生资源公司法人代表是黄某,股东为黄某、杨某粮,实际控制人是杨某强和杨某粮。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粮为防止资金被法院冻结,以某再生资源公司的名义向其业务单位江西某公司致函,称其基本账户U盾过期,U盾现已不能正常使用,即日起要求该公司将货款转入某再生资源公司员工杨某新个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公司承担。

  2019年7月22日,两被告人以杨某强女儿杨某妹名义成立湖南某公司,杨某强、杨某粮要求其公司员工陈某芬担任名义的公司法人代表,名义股东为陈某芬、杨某妹、姚某,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粮,其后某再生资源公司相应业务陆续由湖南某公司接手经营,以公司员工杨某新、陈某芬的名义收取公司货款,并将收取的货款以稿费、演出费、劳务费等方式进行转移。

  2019年8月1日,杨某粮、杨某强再次以某再生资源公司的名义给江西某公司发函,称其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某公司,变更后某再生资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湖南某公司承担,除公司名称变更,其他合同条款事项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湖南某公司承担合同变更后的所有法律责任。

  经查,江西某公司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9月30日,将应付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货款陆续汇入杨某新个人账户和湖南某公司账户,经银行流水统计:向杨某新账户转入金额共计40余万,向湖南某公司转入金额共计76万余元。

  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两被告人将收到的货款通过杨某新、陈某芬名下的公司银行账户向某再生资源公司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乡支行账户汇入金额共计达230万余元(其中在该案民事法律文书生效后,从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11日的流入资金达100万余元),后该账户资金分别向其他公司转出。

  法院查明被告人隐匿一处房产

  2020年1月9日,秦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14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将冻结某再生资源公司账户内的6万元款项扣划支付至秦某。2020年6月11日,杨某强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2020年6月25日,杨某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

  另查明,杨某强、杨某粮实际控制的湖南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成立后至2020年8月24日,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出流水为500多万元。2021年11月1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查询到被告人杨某强在广东省某处拥有不动产一套。以上事项在宁乡市人民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杨某强故意隐匿,不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

  法院认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被告人杨某强不如实报告财产,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粮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直接管理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影响,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