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员工被踢出工作群、被强退钉钉打卡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12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黄某上班上得好好的,突然被公司领导踢出了工作群,并被强制退出钉钉打卡。黄某打不了卡,只能被迫离职。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由于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黄某赔偿金12000元。
2020年5月19日,黄某进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牛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专员。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含40%绩效)。2020年9月起,顶牛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欠发黄某工资。2020年12月5日,顶牛公司将黄某移出工作群,并强制黄某退出钉钉打卡,后黄某再未至顶牛公司处工作。2021年3月19日,黄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顶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对黄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因不服该裁决结果,黄某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顶牛公司因与原告黄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便将其移出工作群,强制黄某退出钉钉打卡,后黄某未再到顶牛公司处工作,故法院认定2020年12月5日顶牛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经法院核算,顶牛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欠付的工资19306.12元(其中6月欠付1945.52元,7月欠付1435.08元,9月欠付工资5705.52元,10月欠付5705.52元,11月欠付3705.52元,12月欠付工资808.96元)。
法院认为,黄某退出钉钉打卡后无法正常工作,亦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顶牛公司的这种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黄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黄某在顶牛公司工作七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顶牛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法院判决顶牛公司支付黄某工资19306.12元、周末加班工资12137元、经济赔偿金12000元。一审判决后,顶牛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法官谢炎上表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救济措施享有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计算。在本案中,被告因资金出现困难提出与原告黄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黄某移除工作群、强制退出钉钉打卡,使黄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履行工作职责并考勤,被告通过该方式为黄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设置阻碍,实际上即是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黄某在本案中未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故黄某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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