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今年来审结涉养老诈骗案件54件256人 追赃挽损3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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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佟锡龙)今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全省第一批集中宣判的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养老诈骗案件54件256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对8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今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全省第一批集中宣判的情况。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佟锡龙 摄影报道

  “夕阳红”公寓诈骗8亿余元 主犯获无期徒刑

  2005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全某等人以“夕阳红”公寓、孝德集团为名,通过召开推介会,在菜场、超市、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传单等方式,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以到“夕阳红”公寓来养老、投资等为幌子,并诱之以高利或高额回报,吸引公众签订“入住合同”,收取“入住保证金”,从而变相非法集资。所获资金投入到养老等公益性事项及其他生产经营上的人力、物力、资金比例极小。李某某、全某在明知对外商业投资已失败,名下公司均经营恶化或无法经营,且资不抵债,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情况下,不但不及时止损,尽力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还捏造股票已在境外上市的虚假信息,扩大非法集资范围、规模,以达到借新还旧,延缓案发,妄图逃避司法打击的目的。经鉴定,李某某、全某集资诈骗金额为87583.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92776.12万元。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全某、袁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成等28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李某某、全某、袁某某等3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周某等29人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省法院追赃挽损执行到位金额3700余万元

  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俊伟介绍,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湖南法院迅速掀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强大攻势,专项行动开局良好。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追赃挽损执行到位金额3700余万元。

  全省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30份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养老诈骗犯罪惩、防、治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传统宣传+新媒体平台”集成发力、线上线下矩阵联动,进社区、下村寨“接地气”的涉养老诈骗宣传普法大格局,开展现场反诈宣传22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册,开通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增强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他典型案例

  一、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福康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王某某(已死亡),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聘用业务员发传单,组织集资参与人聚餐、参观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正在修建养老公寓,投资人投资一万元达半年以上,可以得到400元至800元不等的红包,养老公寓建成后投资人可以优惠入住、以月息2%左右的利率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福康公司财务经理,协助王某某管理公司,负责向集资参与人宣传、介绍、解释福康公司的投资政策、发展规划、发展前景,收取集资款交给王某某,发放利息,维护公司秩序等。经鉴定,黄某某任职期间,福康公司共计吸收143名投资人资金384.1万元,黄某某获利1.6万元,非法获利已退缴。

  裁判结果: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黄某某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黄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熊某某、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4日,王某某、贾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为吸收公众存款,注册成立了长沙顺祥公司。2016年9月21日该公司在郴州设立了顺祥郴州分公司、郴州顺祥康某园公司,被告人熊某某担任顺祥郴州分公司总监,负责统筹带领业务团队对外进行宣传等;被告人何某某担任顺祥郴州分公司副总监,负责后勤采购、讲解告知投资模式、公司业绩、策划活动、管理业务员等工作。顺祥郴州分公司在熊某某和何某某的带领和直接参与下,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派发传单、组织参观、电话推销、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主要为老年人)宣传在郴州市北湖区某镇投资建养老公寓,通过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养老服务申请表,发放会员卡、现金折扣、福利补贴、加单补贴、提供养老服务和按投资金额给付利息回报等为诱饵,向集资参与人融资。2019年9月顺祥郴州分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和提供养老服务而停止营业。经鉴定,顺祥郴州分公司可确认的投资人数为1007人,可确认的投资金额为6429.847万元,熊某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裁判结果: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已判刑)在洪江市注册成立湘某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2017年6月,刚中专毕业的郭某(16岁)通过其姐刘某(时任湘某源公司会计)介绍,进入湘某源公司工作,担任营销二部营销员,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郭某办理的集资金额为171.5万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8.18万元,郭某个人获利4.66万元。

  裁判结果: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郭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作者:刘树源】 【编辑:肖娟】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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