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生产销售隆平酒 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30000元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文天骄)袁隆平院士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知名度。然而,市场上两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天心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件。

  两款白酒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

  多年前,袁隆平院士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隆平高科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

  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在市场上发现,湖南隆平粮社中际高粱专业合作社、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共同生产的“隆平粮社酒 鸿运当头(兼香型,500ml)”“隆平粮社 陆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

  隆平高科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袁隆平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际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000元

  两被告则辩称,中际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学研究将近四十年,是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诸多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社种好粮 中际高粱酿美酒”是袁隆平院士的题字,不构成侵权。且隆平高科没有生产销售白酒,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系通过商品包装推荐、宣传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业使用。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隆平高科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平高科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袁隆平院士姓名禁止被商业化滥用

  本案承办法官方群英表示,袁隆平院士因其在杂交水稻研究领域的成就和知名度,其姓名不仅仅具有人身属性,还蕴含财产性利益。袁隆平院士许可隆平高科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系袁隆平院士通过协议方式让渡其姓名非人身属性权益,并将此部分权益进行商业化利用,既体现了企业对科技人才的尊重,也体现了市场对“袁隆平”姓名商业价值的认可,并且独占姓名中的财产性权益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经济利益,此种民事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不遏制他人随意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现象,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将会被商业化滥用,将使得袁隆平院士姓名成为他人的流量消费。

  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姓名权予以保护。民法典保护更广,既保护名人亦保护普通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所保护的自然人姓名具有一定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深,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同时,对于使用与名人相似的姓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从而利用名人影响力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能予以规制。当事人起诉时应厘清两法的区别,明确其诉求的法律依据。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