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莉娟委员:加强村规民约法制审核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小村规撬动大治理。在长沙县北山镇福高村,干净清爽的村居环境,离不开村民制订出的“热爱家乡、保护环境、文明祭扫”等34条《福高村村规民约》的熏陶。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在处理村(社区)内部事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多年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因种种原因,导致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住湘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建议,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以确保其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一致,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现状:一些村规民约难以落地执行

  2019年以来,湖南在全省农村(社区)开展了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目前已实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覆盖,对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傅莉娟在对全省广大农村和社区走访中发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自治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制订主体及程序不合法、脱离当地实际、内容违法、执行难落实等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居)民会议决定,而是简单地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来表决通过。

  “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制订过程中,未征求大部分村(居)民意见,也毫无地域特色,甚至还有违法条款,未能取得当地群众的普遍认可。”傅莉娟对此忧心忡忡,她说,因执行效果不理想,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了“挂在墙上”的文字,令人感慨。

  建议:严格规范制订程序,全面开展法制审核

  如何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分发挥其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重要作用?傅莉娟建议,应严格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程序,全面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

  “在制(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必须要通过村(居)民会议的形式,让全体村(居)民意识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严肃性,让当地群众通过村(居)民会议的形式实现参与村(居)事务的管理。”傅莉娟认为,只有让村(居)民真正参与,群众才会愿意并乐于接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和约束,增强其最终的落实执行力。

  动作:湖南率先出台规范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

  今年4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对在制订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过程中,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这标志着,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

  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订主体、程序和文本内容是否合法进行“体检”“治疗”,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

  指导意见还专门就法制审核工作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者: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编辑:易隽】
关键词:傅莉娟 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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